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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第三十四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二)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