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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2、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执行差额征税政策;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执行差额征税政策。
温馨提示: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试点纳税人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执行差额征税政策。
您可以参考:深圳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发票开具和申报指引二第(四)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