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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含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
2、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含备案)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执行差额征税政策;
温馨提示: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试点纳税人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执行差额征税政策。
您可以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四(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