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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陆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请检查备注栏填写是否合规。若不规范,稳妥起见建议您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示例:建议备注栏这样填写更为规范,起运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到达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车种: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号:浙AXXXXX;运输货物信息:XXXX。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