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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票是否需要填写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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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电票是否需要填写备注栏需要区分以下情况:

    ①一般业务的发票,如销售货物、无形资产、提供劳务等,可以结合业务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填写备注;

    ②标签化的数电票(如: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代收车船税、差额征税等),已经在票面上设置为固定可采集数据项时,无需填写备注栏;若备注栏中有带“*”号的信息,是必须填写的;其他情形自行确定是否备注。

    【举例】建筑服务发票按规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当使用数电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无需在备注栏填写,直接在发票票面上体现上述信息,但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跨地(市)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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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适用

    数电票是否需要填写备注栏需要区分以下情况:

    ①一般业务的发票,如销售货物、无形资产、提供劳务等,可以结合业务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填写备注;

    ②标签化的数电票(如: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代收车船税、差额征税等),已经在票面上设置为固定可采集数据项时,无需填写备注栏;若备注栏中有带“*”号的信息,是必须填写的;其他情形自行确定是否备注。

    【举例】建筑服务发票按规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当使用数电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无需在备注栏填写,直接在发票票面上体现上述信息,但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跨地(市)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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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电票是否需要填写备注栏需要区分以下情况:

    ①一般业务的发票,如销售货物、无形资产、提供劳务等,可以结合业务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填写备注;

    ②标签化的数电票(如: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代收车船税、差额征税等),已经在票面上设置为固定可采集数据项时,无需填写备注栏;若备注栏中有带“*”号的信息,是必须填写的;其他情形自行确定是否备注。

    【举例】建筑服务发票按规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当使用数电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无需在备注栏填写,直接在发票票面上体现上述信息,但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跨地(市)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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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电票是否需要填写备注栏需要区分以下情况:

    ①一般业务的发票,如销售货物、无形资产、提供劳务等,可以结合业务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填写备注;

    ②标签化的数电票(如: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代收车船税、差额征税等),已经在票面上设置为固定可采集数据项时,无需填写备注栏;若备注栏中有带“*”号的信息,是必须填写的;其他情形自行确定是否备注。

    【举例】建筑服务发票按规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当使用数电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无需在备注栏填写,直接在发票票面上体现上述信息,但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跨地(市)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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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地区适用

    数电票是否需要填写备注栏需要区分以下情况:

    ①一般业务的发票,如销售货物、无形资产、提供劳务等,可以结合业务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填写备注;

    ②标签化的数电票(如: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代收车船税、差额征税等),已经在票面上设置为固定可采集数据项时,无需填写备注栏;若备注栏中有带“*”号的信息,是必须填写的;其他情形自行确定是否备注。

    【举例】建筑服务发票按规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当使用数电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无需在备注栏填写,直接在发票票面上体现上述信息,但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跨地(市)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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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地区适用

    数电票是否需要填写备注栏需要区分以下情况:

    ①一般业务的发票,如销售货物、无形资产、提供劳务等,可以结合业务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填写备注;

    ②标签化的数电票(如: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代收车船税、差额征税等),已经在票面上设置为固定可采集数据项时,无需填写备注栏;若备注栏中有带“*”号的信息,是必须填写的;其他情形自行确定是否备注。

    【举例】建筑服务发票按规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当使用数电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无需在备注栏填写,直接在发票票面上体现上述信息,但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跨地(市)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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