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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屋不可分割的、不可随意移动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需并入到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主要有:采暖、消防、中央空调、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参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财税地字[198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