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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农产品生产13%的产品,进项税额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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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在购进环节按照9%计算抵扣,领用环节再加计扣除1%,整体扣除率为10%。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2019年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统一按照1%加计扣除。

    小贴士:如果您属于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企业,按照核定扣除办法执行,不按照上述处理方法扣除哦~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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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适用

    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在购进环节按照9%计算抵扣,领用环节再加计扣除1%,整体扣除率为10%。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2019年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统一按照1%加计扣除。

    小贴士:如果您属于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企业,按照核定扣除办法执行,不按照上述处理方法扣除哦~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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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区适用

    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在购进环节按照9%计算抵扣,领用环节再加计扣除1%,整体扣除率为10%。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2019年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统一按照1%加计扣除。

    小贴士:如果您属于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企业,按照核定扣除办法执行,不按照上述处理方法扣除哦~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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