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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1%计算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体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举个例子:某罐头厂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4日收购农民种植的苹果2000千克,支付20000元。开具收购发票,5月25日车间全部用于生产罐头。
5月4日
借:原材料 20000-200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00*9%
贷:银行存款 20000
5月25日生产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20000-20000*9%-2000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00*1%
贷:原材料 20000-20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