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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之前,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1%计算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体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小贴士:2026年1月1日起,取得农产品用于深加工,不可以加计扣除1%了;2026年之前,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深加工,可以加计抵扣。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税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二十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