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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其办理选择确认。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进项税额选择确认后,纳税人应将该笔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