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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以预收款形式或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在判断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时,是否都可在租赁期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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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规定“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并未限制是租金预收还是到期一次性收取,因此理解以预收款形式一次性收取租金或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可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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