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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例如:企业2017年度发生了研发支出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最迟需在2020年度汇缴期内,也就是2021年5月31日前更正申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追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提醒:自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非缓缴政策的税款),涉及更正报表时,延期申请将作废,可能会产生滞纳金,请您慎重考虑后操作。
参考文件:《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