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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因发生质量问题在境外直接报废,无法收汇的,如果能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可以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否则,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未收汇也不属于视同收汇的,也未按免税申报的,需要按内销征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十八条、及附件一《出口退 (免)税相关表单》 44.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