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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销售商品因质量原因发生销售折让,导致部分货款未收回,出口退税的处理您参考:
1、如果可以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即可视同收汇,不影响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一般留存《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其他证明材料备查即可。
2、如果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未收汇部分需要做免税处理,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第六条、第九条;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十八条、及附件一《出口退 (免)税相关表单》 44.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