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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口货物、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五)项第6、7、13目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7年之前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