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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所有进项税额均可加计抵减,比如,旅客运输发票、通行费发票、海关缴款书、代扣代缴税收缴款书等。
特殊的是:①先进制造业,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②集成电路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温馨提示:
①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如,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②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第六条、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