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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所有进项税额均可加计抵减,比如,旅客运输发票、通行费发票、海关缴款书、代扣代缴税收缴款书等,特殊的是,集成电路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温馨提示:
①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如,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②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