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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因此,出口业务视同内销需要增值税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参考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