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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已开具发票的,以开票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