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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是否可以按照主营业务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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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增值税法已取消 “混合销售” 这一概念 ,但原混合销售对应的业务行为并未消失,而是通过 “一项应税交易(主附关系)” 重新界定计税规则。

    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开具发票,而不是按照主营业务开票。

    不同税率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 年施行)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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