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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取消 “混合销售” 术语,代之以一项应税交易,原 “兼营” 对应两项以上应税交易。
1、兼营: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混合销售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3、兼营是多项独立交易,各业务无主附关系,可单独发生,分别适用对应的税率/征收率;混合销售是单一交易,含两个以上不同税率业务,业务间有法定主附关系。兼营需分别核算各业务销售额,分别对应税率,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但混合销售的税率从主要业务税率,不从高。
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 年施行)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