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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烟酒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参考文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条。
注:增值税法执行后国税发[2006]156第十条目前未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