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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的房屋自出售的次月起不再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参考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