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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不含宁波)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如下: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第一条。
南宁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可以参考:
1.实行按年征收,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
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15日;
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15日。
2.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土地产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
注: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他地区的纳税期限,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一 、二。
据了解,2023年,宁波地区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3月1日至3月31日。
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福州市范围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申报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缴纳期限为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注: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河北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按年计算,于每年自然月的4月和10月分两次缴纳。虽然整月都可以申报,但还是建议您在当月的征期内完成申报哦(#^.^#)
二、房产税有两种申报方式,期限不同:
1、从租计征,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月申报,需在当月申报期内申报完成哦;
2、从价计征,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在每年自然月的四月和十月进行半年报,申报期是一个月,但也建议您在当月的申报期内完成哦(#^-^#)
自2019年11月1日,成都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1日至5月20日、11月1日至11月20日。其他区域的纳税期间,以当地要求为准~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自2020年7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二条。
广州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实行按年申报缴纳(10月份征期内),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实行按季申报缴纳(1,4,7,10月征期内)。
参考文件:《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