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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及以后购进不动产,已认证且符合抵扣条件的,应将购入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的对应栏次。
注: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期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