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购买方已经认证相符的,即使未跨月,销售方也不得作废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因发票开具有误等原因需要作废的,应当和购买方协商,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平台撤销勾选,并退回原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销售方才可以作废原发票。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