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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的适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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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包括: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简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上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参考文件:

    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第一条;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第一条;

    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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