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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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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区分以下情况: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留存的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二、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的研发费用,需留存的资料:
    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件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序号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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