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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自建厂房等建筑物)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会计处理,在实务中处理中存在两种观点,具体按哪一种目前没有定论,观点您参考以下:
观点一:土地拿地时只缴纳了契税和印花税,配套费在后续建设环节依据规划许可证核定后缴纳的,此时配套费并非获取土地的直接成本,而是属于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资本化支出,计入厂房的“在建工程”成本,最终随厂房完工结转至固定资产。
观点二:配套费作为获取土地成本的一部分,应当计入“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