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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实施资产重组(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参考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二条。
2026年政策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