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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旅游服务可以享受防疫期间增值税减免政策。
参考政策:《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税2016年36号附件4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