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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征税,支付的导游费是否可以做为差额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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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征税,支付的导游费不能作为差额扣除项目进行扣除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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