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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除融资租赁以外的租赁为经营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4、承租人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90%)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二、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也可能分类为融资租赁:
1、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
3、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参考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