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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增值税留抵抵减欠税时,城建及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否可以扣除抵减欠税的金额,相关税法对这块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有不同的观点,具体请以当地税局的要求为准~
观点一:根据增值税的计算方法,留抵抵欠是先形成了增值税,应先缴纳增值税及城建附加,至于暂时没钱缴纳税款,可以用后面的进项税来抵,也无法免除城建及附加的缴纳义务。所以,留抵抵减欠税的金额是不可以从城建及附加的计税基础中扣除的。
观点二:根据增值税的原理来看,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减销项税额的,而附加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作为计税依据的,用留抵抵减了欠税,增值税会减少,进而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会减少,所以用留抵抵减欠税之后,可以在计算附加税时扣减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金额。
参考文件:《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