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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作为加计抵减额的计提依据。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