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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借款利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解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增值税法执行前参考的是(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