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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借款利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解释:增值税法中虽没有规定不能抵扣,但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增值税法执行前参考的是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