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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结算方式税务机关无明确要求,现金使用需要遵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号)执行,不属于不得开具专票情形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