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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注: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参考文件:《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