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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允许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当年不足抵免的,是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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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适用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注: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参考文件:《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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