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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财税〔2019〕46号文件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行次选择“是”。
1.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2.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3.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
计算公式:“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当期新增投资额”×30%+“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教育费附加“本期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金额”-地方教育附加“本期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金额”,该数值应大于等于零,若计算结果为负,填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附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填表说明。
符合财税〔2019〕46号文件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行次选择“是”,相关行次填写规则如下:
1、第5行“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2、第6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3、第7行“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
符合财税〔2019〕46号文件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行次选择“是”,相关行次填写规则如下:
1、第5行“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2、第6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3、第7行“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
符合财税〔2019〕46号文件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行次选择“是”,相关行次填写规则如下:
1、第5行“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2、第6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3、第7行“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
符合财税〔2019〕46号文件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行次选择“是”,相关行次填写规则如下:
1、第5行“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2、第6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3、第7行“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
符合财税〔2019〕46号文件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行次选择“是”,相关行次填写规则如下:
1、第5行“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2、第6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3、第7行“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
符合财税〔2019〕46号文件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行次选择“是”,相关行次填写规则如下:
1、第5行“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2、第6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3、第7行“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