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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的企业,附加税费情况表第5行、6行、7行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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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符合财税〔2019〕46号文件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行次选择“是”。

    1.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2.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3.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

    计算公式:“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当期新增投资额”×30%+“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教育费附加“本期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金额”-地方教育附加“本期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金额”,该数值应大于等于零,若计算结果为负,填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附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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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区适用

    符合财税〔2019〕46号文件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行次选择“是”,相关行次填写规则如下:

    1、第5行“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2、第6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3、第7行“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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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适用

    符合财税〔2019〕46号文件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行次选择“是”,相关行次填写规则如下:

    1、第5行“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2、第6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3、第7行“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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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适用

    符合财税〔2019〕46号文件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行次选择“是”,相关行次填写规则如下:

    1、第5行“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2、第6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3、第7行“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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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适用

    符合财税〔2019〕46号文件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行次选择“是”,相关行次填写规则如下:

    1、第5行“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2、第6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3、第7行“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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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区适用

    符合财税〔2019〕46号文件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行次选择“是”,相关行次填写规则如下:

    1、第5行“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2、第6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3、第7行“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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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5行“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2、第6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3、第7行“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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