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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的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计算口径为准,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即解雇金不属于“工资总额”的范畴,不能作为计算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的基数。
参考文件:统制字[1990]1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