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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加计抵减条件,且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既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也可以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举例:A公司是2018年3月1日成立的乡村旅游企业,同时兼营农产品加工业务,A公司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总销售额为100万元,其中旅游服务销售额60万元。
因60万÷100万×100%=60%,60%>50%,所以该公司满足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的条件;兼营农产品加工13%税率的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则A公司既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也可以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
参考依据:2019 年4 月19 日,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在线访谈;《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之二》第3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