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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参考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