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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纳税地点相同。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五条、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