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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用于研发,该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您参考如下原则:
1、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将政府补助按照不征税收入核算,政府补助用于支出形成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得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2、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可以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