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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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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地区适用

    源泉扣缴定义是: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指定扣缴定义是: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法规定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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