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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除自主选择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的外,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办理该项合同备案手续。
参考文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解读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