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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2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取消了合同备案规定,不需要再填写《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参考文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解读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