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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小贴士1: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小贴士2:应确认为股息所得的部分,如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