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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销售货物,是否可以由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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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地区适用

    分公司销售货物,不能由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分机构应由不同税务机关管理,使用不同的税号,应当各自开票并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考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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