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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销售货物,不能由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分机构应由不同税务机关管理,使用不同的税号,应当各自开票并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