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公司销售货物,不能由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分机构应由不同税务机关管理,使用不同的税号,应当各自开票并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考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