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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虚开方:
①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以及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纳税缴费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
受票方:
①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对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追缴税款,并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及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等触犯刑法的情形,按照刑法规定立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