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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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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地区适用

    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满足以下法律要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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