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征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榕税公告〔2018〕4号http://www.fjtax.gov.cn/fzsswj/tzgg/201807/t20180706_27066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