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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应当在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办理备案申请时提供《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参考文件:《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六条。